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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以后,恋爱费、分手费……哪些钱需要还?
2017-07-12 信息时报 帮打探
三个案例分析,给你琢磨琢磨

广州一公司老板汇款10万元“分手费”后仍频频遭到情人骚扰,他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有男子隐瞒婚姻事实,与女友分手后以借款为名,要求女友归还恋爱时的钱款,最少的一笔才100元;还有已婚男子与情人同居,大方转账给对方185万元。这些钱财纠纷发生后,哪些是需要归还的呢?

记者近日梳理今年广州中院终审的相关案例发现,这些在男女关系中发生的金钱纠纷,既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赠与关系,如果要求对方偿还,就得证明确实存在借款事实。

案例1:分手后仍被纠缠告对方违约

刘浩是花都一家公司的老板,数年前他在花都区某沐足城认识了女子林娟。按照林娟的说法,刘浩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继而同居。她发现被骗后,刘浩为享齐人之福,对她许下空口诺言,欺骗了她的感情。两人分手后还多次报警,3次还闹到了派出所调解,刘浩称已经跟林娟“划清界限”,但林娟还不依不饶,发短信、发微信、打电话骚扰他及其老婆,还跑到公司去闹事。

按照2015年10月15日刘浩与林娟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刘浩一次性支付林娟人民币10万元,林娟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骚扰纠缠刘浩及其家人(包括不得打电话发信息发微信等),不得在刘浩工作的单位出现,不得骚扰阻碍刘浩工作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林娟如果违约未能做到以上协议规定内容,刘浩有权向林娟索赔30万元违约金。刘浩支付10万元后,林娟仍多次到其公司闹事并发生口角纠纷。于是,刘浩到花都区法院起诉,认为林娟收了10万元后违反约定,仍然不断骚扰刘浩及其家人,应向其赔偿违约金30万元;如果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则要求林娟归还10万元及其利息。

林娟庭上则称,之前刘浩采取了欺骗手段,谎称生意惨淡财力不支,一直在她面前装穷,说做生意亏本,在双方同居期间,她顾及两人感情,以早年在花都孤身闯荡的积蓄近10万元维持二人的生活开支。而刘浩一开始隐瞒已婚事实,后来又对她许下空口诺言,欺骗她的感情。

林娟还说,她多次找刘浩沟通系事出有因,不构成骚扰;刘浩谎称自己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她在签订“分手协议”时做出错误判断,只求拿回自己近两年为双方共同生活所支出的费用10万元。在得知真相后,林娟心有不愤,找刘浩理论。

她还说自己是受害者,得知真相后虽言辞行为稍嫌过激,但也在情理之中,且事后对自己的过错作出了处理,消除了影响,未继续纠缠不休。


图/视觉中国

结果:10万协议分手费,不用还

花都区法院一审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序良俗。两人协议书所涉10万元补偿金实质属于刘浩为解决双方的感情纠纷而对林娟所做的补偿,协议书的性质应属于赠与合同。但该赠与系基于刘浩、林娟的感情产生,因为刘浩是已婚人士,其产生基础已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因此,刘浩要求林娟支付违约金30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林娟是否要返还10万元及利息,该10万元系刘浩当时为解决与林娟的纠纷自愿给付,其基于“协议书”支付10万元给林娟,双方对协议书的产生均有过错,均应承担协议书无效的过错责任。一审认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理论,过错形成于双方,因此给付一方不得请求返还。

据此,一审驳回了刘浩的全部诉讼请求。今年4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男子要女友还“借款”

28岁的陈丽原在广州一家英语培训学校当课程顾问,2015年3月20日,她通过互联网与广州男子张术相识,同年5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番禺同居,2016年元月二人分手结束恋爱。随后,张术将陈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清偿恋爱期间因生活困难向其借的67700元。

法庭上,陈丽辩称,这笔钱并不是借款,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支。作为大龄女青年,她的结婚意愿非常强烈,而张术称自己已离婚,且前妻已因病去世,有6岁的女儿需要抚养,还向她出具了医院的死亡证明。但是,在2015年11月的一天,她无意发现张术偷偷与其妻子通电话,这才发现张术口中的前妻其实没死,而且也没有离婚,对张术的欺骗感到绝望并分手。

陈丽承认,恋爱期间张术曾经通过支付宝、微信多次向她转账共67700元。张术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他一共通过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了10多次,最多的一次1万元,最少的一次仅100元。


图/视觉中国

结果:6.7万恋爱花销,不用还

一审法院认为,张术主张是借款,陈丽未到庭答辩,放弃对张术主张的抗辩权,亦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张术主张事实予以认定,判决陈丽向张术清还借款67700元及其利息。

二审期间,陈丽补充提交了车票等证据,拟证明双方曾去长沙拜访上诉人父母,有结婚打算;她还提供了工作证明和收入流水账,拟证明有一定的存款,不存在连100元也需要向张术借款的情况。

广州中院二审分析认为,涉案67700元款项是张术在几个月的时间内陆陆续续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款给陈丽,数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而双方之间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张术告知是出借性质或者陈丽确认借款的其他凭证;其次,陈丽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曾是恋人关系,陈丽解释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开销及赠款,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

而张术未能就其与陈丽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日前,广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张术的诉讼请求。

案例3:与已婚男同居获转账185万元

今年5月,广州中院审结一宗妻子起诉丈夫和情人不当得利案件。原告阿婷诉称丈夫阿辉在与阿秀非法同居期间,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阿秀185.5万元,但这笔钱是阿婷与阿辉的生活费及共同对外生意资金,阿辉与阿秀属于不当得利。而阿秀自认与阿辉同居长达6年,阿秀声称这是阿辉赠与的款项。

结果:185万同居赠与,要还

法院认为,因阿辉向阿秀赠与上述185.5万元的期间,是在阿辉与阿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秀未能证实上述185.5万不属于阿辉、阿婷的夫妻共同财产。阿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额款项赠与阿秀应当经过财产共有人阿婷的同意,阿辉书面答辩表示未经过阿婷的同意,阿秀也未能证实已经过了阿婷的同意,故阿辉对阿秀赠与185.5万元的行为属于违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阿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故阿辉向阿秀赠与185.5万元行为无效,阿秀应返还上述款项。

来源|信息时报
责编|刘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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