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骡子被车撞成重伤主人要求赔误工费!你猜法院怎么判?
2018-05-14 羊城派 帮维权
骡子的主人称骡子生前每天创收不低于1300元

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廖晓敏 黄思婕

运输工程材料的骡子被货车撞成重伤失去治疗价值,因不能再驮运材料为主人李某创造收入,李某于是起诉要求赔偿因骡子受伤带来的误工经济损失。这该不该得到法院支持?记者今天(5月14日)从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该起特殊的索赔案件。

交通事故致骡子受伤

广西籍的李某与同行几十个人组成骡子运输队,在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某工程路段从事骡子运输工作,主要由骡子负责托运工程的水泥、沙砖和铁块。

2017年7月26日17时许,郭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S334线从丰顺县留隍镇往丰良镇方向行驶,行经丰良镇三板桥转弯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货车侧翻,造成路边水圳损坏及压伤李某栓在路边树木的一头骡子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8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郭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骡子因该事故受伤后,李某将其带回工地自行医治。

丰顺县丰良镇农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李某的骡子被肇事货车侧翻压伤后,导致骡子内脏及前后脚关节受伤,经测评,骡子已经没有治疗价值。经查,肇事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是瑞金某公司,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骡子的主人李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不但使其损失了一匹骡子,而且也因骡子受伤及死亡无法正常工作直接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骡子购买价格虽为29000元,但经其长期饲养,发生事故时的价格为40000元,且骡子生前每天为李某创收不低于1300元,因此,损失具体是骡子价格40000元及直接收入损失1300元×60天=78000元,合计118000元。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李某将A、B保险公司、瑞金某公司及肇事司机郭某起诉至梅州市丰顺县法院,请求判令四名被告赔偿李某骡子损失费、骡子误工直接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8000元,其中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B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瑞金某公司和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争议赔偿价款

庭审中,被告A保险公司辩称,按规定经核实肇事车辆证件合法有效后,其认可原告的诉请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进行赔付。被告B保险公司辩称,一是原告诉求的骡子价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骡子死亡和治疗的相关情况;二是原告诉求的骡子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三是原告在工程中使用的骡子是数头并非一头。

法庭上,原告李某认可还有其他骡子在运输工程材料,且不申请对骡子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被告B保险公司认为该运送货物的骡子市场价格为15000元。

原告部分诉求获支持

丰顺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可作为本案民事损害赔偿的依据。原告李某饲养的骡子因该事故受伤,虽然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交骡子已死亡的证明,但丰顺县丰良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骡子伤情严重,已无治疗价值,因此,对于原告诉求赔偿骡子的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对于原告主张骡子的价格为40000元,原告仅向法院提交一份2016年2月5日由卖主谢某及买主李某签名确认的证明,证明购买时骡子的年龄、身高、体重,价格为29000元等,后经过饲养,事故发生时的骡子价格为40000元,法院认为,骡子并非为特定物,原告提交的购买证明并不能证明其购买的骡子为涉案的骡子,因此,无法明确确定原告骡子的购买价格实际为29000元,也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原告骡子的市场价格为40000元。而被告B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运送货物的骡子市场价格为15000元,在原告无充足证据证明财产损失数额的情况下,被告B保险公司认可的数额亦在合理范围内,故法院依此酌定原告所有的骡子价值为15000元。

对于原告主张收入损失为78000元的诉求,法院认为,该损失属原告的间接损失,原告提供的湖南某电力公司出具的证明具有不确定性,并不能证明原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且原告并未有证据证明骡子是否死亡以及死亡的具体时间,原告主张60天每天按1300元计算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15000元的损失,应由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即13000元,依法由被告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基于被告郭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故原告的上述损失13000元依法由被告B保险公司赔偿。

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梅州中院,该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为什么不支持赔偿骡子误工带来的损失?

法官指出,我国现代民法中,动物被明确认定为物。在本案中,涉案的骡子属于李某的物,即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既然涉案受伤的骡子属于原告李某的财产,那么其损失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即只需赔偿骡子的实际价值,该赔偿已经包含了骡子的使用价值的丧失,故不存在继续赔偿骡子误工损失问题。

来源|羊城派
图片|视觉中国
责编|吕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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