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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替考入刑案:不少“枪手”竟不是为钱替考
2017-08-29 羊城派
不少“枪手”并非是为钱而是碍于面子去替考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实习生 黄慧婷 通讯员 罗文君

每个人一生中都要经历各种考试。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试罪以来,不少人因考试作弊坐牢了。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今天(8月29日)通报,截至目前,广州法院已审理了6件代替考试罪案件,不少“枪手”并非是为钱而是碍于面子去替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代替考试罪的入罪要件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中“法律规定的考试”对于是否构成该罪至关重要。

那么,哪些考试是“法律规定的考试”?如果参加替考的不是“法律规定的考试”,是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截至目前广州法院已审理6件替考案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刑庭庭长梁皓介绍,目前,广州市法院已审理代替考试罪案件6件,其中天河区有5件。“这与天河区高校较为集中多作为国家考试的考场有关。”

梁皓说,我国刑法对代替考试罪具有严格的限定,并非代替参加考试就构成该罪,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比如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是由我国高等教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

而另外一些考试,如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是由原人事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并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责任追究上,代替考试罪除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外,也需追究代考者即“枪手”的刑事责任。

另外,部分高校也可能对涉事的在校生作出开除学籍等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替考过程中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图/视觉中国

替考案件被告人近九成具大学以上学历

代替考试罪实施近两年来,据统计,截至2017年7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共审理涉代替考试行为的案件5宗,其中5名被告人触犯代替考试罪,4名被告人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

梁皓表示,代替考试罪具有四个特点,以天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一是被告人年轻且学历高,9名被告人5名为80后,4名为90后,其中将近九成的被告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二是涉及的考试范围较广,包括有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三是部分应试者和“枪手”为应付考试的身份核查而同时具有伪造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容易触犯刑责更严重的伪造身份证件罪。

四是犯罪事实较为清楚,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受罚,对判决结果无一上诉。

利益诱惑、侥幸心理等致屡替考禁不绝

虽然国家严禁代考行为,而且还“用刑”了,但为何仍屡禁不止?

梁皓认为,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国家考试一般与学历、行业资质等挂钩,利益诱惑使一些人员铤而走险,希望通过找人代考的方法提升学历或获得行业的相关资质,催生了帮人代考的市场。

二是对代替考试罪的认识不足,带有侥幸心理,主观认为代考被发现最严重的处理也就是失去考试资格等行政处罚手段,甚至觉得自己的策划“天衣无缝”能够不被察觉。

三是碍于人情,与传统观念认为“枪手”是为寻求经济利益才代考不同,审理发现不少代考人员作为应试者的朋友或同事,本身虽对代考行为怀有顾虑,但经不住人情的软磨硬泡,最终答应代考。

如何减少代考行为?梁皓认为“关键还是要树立诚信考试的风气。” 梁皓建议能力不足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去改变而非通过找人代考这种作弊的行为去“走捷径”。

国家组织考试,是为了测评人员的技术能力和选拔优秀人才,找人代考不仅影响到对应试者个人能力的正确评估,而且对他人造成不公平竞争。

“法律规定的考试”有哪些?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几名法官撰文表示,刑法将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刑法条款中的“法律”应当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广义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考试目的及内容,我国现行考试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教育考试;二是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三是资格类考试(意在测评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某一职业的资格或条件)。

上述法官认为,上述考试不能全部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才适用此条款,如此既可以保证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到惩治,又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据介绍,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水平考试、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等)。

上述法官表示,在水平类考试中,多为以部门规章、文件为依据设立的考试,如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对于此类考试,非依据法律设定不应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对于入学考试及文凭方面的考试,则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入学考试中,常见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案例:
案例一:驾照考试也“寻枪” 照片比对漏马脚

2017年3月,王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的广州市车管所代替陈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约定由王某进行考试,如通过则由陈某本人亲自领取考试成绩单。

在王某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后,陈某准备领取考试成绩时,车管所民警发现成绩单上的陈某相片与考试抓拍的王某相片不符,很可能不是同一人,于是民警当即拒绝出具成绩单,并对事件进行调查。

事后王某被抓获归案并承认了代考的事实,并在法庭审理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提交了具结书。(陈某另案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决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非国家考试不构成替考罪 却难逃他罪

2016年3月,在医院工作的寻某请求同事刘某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向其索要一张个人照片。(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刘某答应帮忙替考后,通过QQ邮箱发给寻某一张自己的个人头像电子照片。后寻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不法分子伪造一张基本信息为寻某、照片则为刘某个人头像的居民身份证,并于考试前一天连同从网上下载的本人准考证一起交给刘某。

考试当天,刘某在位于天河区五山路某职业学院考场,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寻某的准考证代替寻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识破,刘某承认了代考的事实。

事后,寻某得知刘某被查获,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找人代考的事实。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寻某和刘某提起公诉。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刑法所规定的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案中,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是由原人事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但并非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因此,寻某和刘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但寻某和刘某结伙伪造居民身份证,均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考虑到两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对两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来源|羊城派
责编|卢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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